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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17 16:30 点击次数:192

  为加强车间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中发生的设备事故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设备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及仪器仪表非正常损坏,致使减产、停产,动力供应中断,效能降低,人身伤亡等。

  2、故障:设备虽出现非正常损坏,但损失、停歇时间及对生产的影响低于设备事故规定的范围,称作故障。

  (1)特大事故:设备严重损坏,造成损失在20000元以上;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造成人员死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其他事故均列为特大事故;

  (2)重大事故:设备严重损坏,造成损失在5000~20000元之间的;造成停产达8小时及以上的;或虽未达上述条件,但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其他事故均列为重大事故。

  (3)一般事故:设备零部件损坏,造成损失在1000~49999元之间的;或造成停产达4小时及以上的设备事故。

  (1)责任事故:指不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维修不良、设备超负荷运转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的;

  (2)质量事故:指设备因设计、制造、质量低劣、安装或检修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的;

  1、设备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停止操作,保护现场,不接触和移动现场物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或设备管理人员报告;

  2、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总经理主持调查,并上报主管部门;普通设备事故或性质严重的微小事故,由生产经理主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微小事故及恶性未遂事故,车间必须找出原因事故,进行整改和处理;

  4、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本着四不放过原则,由经理组织相关人员查看现场,进行现场分析,并对原始数据和凭证进行收集,详细记录。

  1、设备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分类和性质,结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形,对事故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理,具体处罚标准为:

  (1)造成特大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追偿10%的经济损失,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视情况确定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2)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给予责任人降职或降薪处分,按经济损失的8%进行赔偿,并在全厂内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3)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当月考核工资、给予200-500元的处罚,并在公司内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4)造成轻微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给予50-200元的处罚,并在公司内部会议上进行口头批评;

  (5)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将对经理进行连带责任处罚,处罚金额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20%的标准进行;

  2、防范措施不得力或不落实的,导致重复发生类似的设备事故,给予50-500元的处罚;

  3、事故发生后有隐瞒事故、曲解事故、弄虚作假、不按时报告等情形的,一律按隐瞒事故从严处理;

  4、因故意违章操作而发生设备事故且拒不听劝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需全额赔偿公司所有损失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50-300元的奖励;

  6、对发生的事故能如实反映真相,并及时举报不良隐瞒事故行为的,给予举报者50-5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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