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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没指纹技术为何要按手印?看似多此一举实则是古人的智慧
时间:2023-07-06 03:33 点击次数:130

  郭沫若说过,科学在今天是我们的思维方式,也是我们的生活方式,是我们人类精神所发展到的最高阶段,用这句话来形容现代生物识别技术的普及再合适不过。

  生物识别技术其实就是通过五官、指纹、声音等人体固有的生理特征,进行个人身份鉴定,相比于需要借助外物来进行身份识别传统手段要更具便利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市面上的生物识别技术主要有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和指纹识别这三种。由于虹膜识别的技术复杂、成本高昂,目前仅有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普遍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手机解锁、上下班打卡、乘客安检、银行支付等方方面面都有它们的存在。

  其中以指纹技术使用频率最高。自古有女大十八变的说法,世界上每一个人的相貌都会随年龄的增长而有所改变,“撞脸”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五官的相似度让人脸识别的准确性降低。但指纹与人脸不同,它的发育会随皮肤组织的成长而逐渐定型。

  最终形成一生都不会发生改变的特殊纹路,且重复的概率极其微小,有“人体身份证”之称。指纹相对于人体的其他器官来说更独特,面积小巧、储存和获取的难度小、低成本等优点为指纹识别技术赢得更高的性价比。

  目前现代的指纹识别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应用领域广泛,小到日常生活和出行,大到机要文件的层层保密。更专业的指纹鉴定技术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重、年龄等重要特征,是司法、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采取的重要手段之一。

  并且早在宋代,我国就已将指纹鉴定运用到刑事诉讼案件中去,我们常见的就是在古装剧中高频出现的“签字画押”情节。

  我国古代在没有精密仪器与专业技术的支持下,简单的签字画押真能准确提供断案线索吗?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我国早在1978年就已在半坡遗址、郑州商城遗址出土的陶器中,发现古人留下的下凹指纹印。

  那时候先民就已意识到能够通过留下指纹的方式来代表个人所有。1892年,由英国科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所著的《指纹学》,被认为是现代指纹技术诞生的标志。但据史料记载,中国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期,已经有少数人在用指纹签订文书、拟定契约了。

  通过手相能洞察贫富运势、吉凶祸福的说法也是源自西周。近代出土的秦简《封诊式·穴盗》中曾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迹、膝,手各处。”即根据案发现场留下的六处指纹印记,作为抓捕盗窃案嫌疑人的线索和证据。

  这表明早在秦朝,就有人把指纹运用到刑侦案件中。一直发展到唐宋时期,古人对“指纹术”的运用更加成熟。1972年,德国著名指纹学家罗伯特·海因德尔在他所著的《指纹鉴定》一书中指出,世界上最早提到使用指纹识别人的是我国唐代著名语言学家贾公彦。

  贾公彦在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对指纹的特征及用途进行系统的整理和记载,并着重指出指纹可以识别人的身份,中国也因此被誉为“指纹术”的发祥地。

  唐代的指纹多用于买卖、典当、借贷、雇佣等契约文书的签订,用按压指纹、手印、掌纹印等方式来确保签订合约的诚信度和有效性,贾公彦在《周礼·地官·司市》中记载:“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意为这种做法在唐朝叫做“画指券”,汉代称之为“下手书”。

  沿至宋朝,我国商品经济、文化交流都达到高度繁荣,随着指纹技术趋于完善,南宋已有《箕斗册》用于登记百姓的个人信息,除了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外,每个人的指纹也登记在册,征兵、犯罪、逃逸等重大事件都可通过拓印指纹来锁定目标人群。

  商品经济繁荣,契约的签订自然更为普及,这时候指纹鉴定也已正式被用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侦破。公元1235年,我国“法医学之父”宋慈首次开创法医鉴定学,编有《洗冤集录》一书。

  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包含犯罪现场侦查、检验尸体、死伤原因鉴定等多方面的内容,书中记载的司法鉴定技术在当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包括用指纹鉴定技术侦破案件的详细方法、案例。

  在《宋史·元绛传》中,也记载过利用指纹破案的典型案例,永新县令元绛重申假地契一案时,便通过发现契约的年月字迹位于手印之上,帮助受害人周整之母翻案。宋朝官员在利用指纹、手印做物证时,已经有能够判断出印记是否为本人所有、所拓印记时间先后的方法。

  宋代以后,指纹鉴定技术也更为精进和普及。元朝《牧庵集》在卷22中有记载,金山北辽东道任提刑按察使司潘泽根据“指理”,分辨出犯罪嫌疑人的体态、年龄特征,让当时积压的一起富豪伪造卖身契案件沉冤昭雪。

  而指纹鉴定技术也在元代以后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欧洲在1982年,才首次利用指纹鉴定技术破了一起发生在阿根廷内克切阿小镇上的案件,西方利用指纹破案比中国晚了近2000年。

  古装剧中最常见的“签字画押”看似简单,实则经过了古人长期的经验积累和完善。官府办案的对象大部分是平民百姓,识字、写字不是他们的必备技能,古人也意识到人的字迹极易被模仿。

  一旦伪造则难以分辨真假,使用特殊印泥拓下指印、掌印是再合适不过的作证方式。古代的技术、设备有限,要想利用指纹识别人及人的特征,只能通过肉眼判断。以签字画押为例,古代犯人递交状纸需将完整掌印、指印拓在名字或名字代号旁。

  在判罪、断案或判定是否为冤假错案之时,可将嫌疑人的手掌覆于原印记之上对比,也可拓印部分指纹特征做精细对比。用肉眼辨认指纹有一定难度,掌印大小、形状的对比更为方便,但古人依然在缺乏现代技术的前提下,训练出准确辨认指纹的能力。

  在宋代《洗冤集录》记载的指纹识别案例中,精明老练的仵作可以在短时间内分辨嫌疑人的指纹是否为本人所拓,也可通过纹理、形状推算出嫌疑人的年龄、身形等基本的体态特征,即使肉眼观察也可体现出古人的无穷智慧。

  综上,我国古代先民是有一定的指纹鉴定技术的,切勿小看了古人的智慧。从近现代算起,利用指纹技术识别人身份的方法,在1972才真正得到承认,而我国早在千年前就已有一套完备、精简的指纹识别技术。

  现代技术的进步固然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我们的先祖曾跨过荆棘创造了历史文明,他们是整个时代的勇士,也是现代知识、技术发展的源头,至今仍有更多未解的前人智慧待后世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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