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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国际会计所遭监管谈线年报违规
时间:2023-08-28 00:48 点击次数:148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显示,辽宁证监局于2020年8月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股票简称“*ST沈机”,000410.SZ)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沈阳机床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沈阳机床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沈阳机床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对照相关要求开展全面深入自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沈阳机床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经沈阳机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整改报告。

  (一)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了解业务流程-标准流程-记录销售发货”底稿,沈阳机床销售由运输公司送货,运输公司客户签收单据反馈至成品管理部,成品物流部综合室发运室统计员、各单位营销部统计员将客户签收单据备查。“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的开票与发货确认收入表格中,未见客户签收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沈阳机床本期存在大额退货,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沈一车”底稿,退货流程应包含产品退换货联系单、退换货机床跟单、工作联系单、退换货接收单等资料。但“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中,退货流程只有对退换货接收单的检查,未见其他相关检查程序及书面材料,且退货专项底稿中未能体现全部检查内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审计人员将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存货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0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1号)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无形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2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中未见对相关结论性描述履行的审计程序过程的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原值22.64亿元,坏账准备余额20.75亿元。审计底稿中只列示各单位单项计提的明细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出具的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的说明,未见对该事项的审计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根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确认政策”底稿,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拟采取获得公司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确保相关产品满足销售合同中交货条件,完成货物转移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入库,确认风险报酬及控制权完全转移,符合准则中收入确认条件。”但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沈一车”底稿的真实性检查中,未见对客户验收情况的检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汪娟、王巍于2021年1月27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辽宁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据天眼查APP显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沈阳第一机床厂、中捷友谊厂、沈阳第三机床厂和辽宁精密仪厂四家联合发起,于1993年5月成立,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199231号文件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1996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112号文件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00万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16亿元,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0410。公司是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企业。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9.99%。

  天职国际官网显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作为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专业性咨询机构,天职国际拥有国有特大型企业审计业务,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司法鉴定,境外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公司对销售合同执行进程管理不严,销售部门的合同管理台账仅记录单项合同付款总额,财务部门仅掌握单一客户付款总额,客户付款与单项合同执行进程无法一一对应。同时,公司在销售合同执行中存在随意改变付款方式、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即发货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未按照《关于修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各下属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未严格执行统贷统还的要求,未对资金划拨严格执行预算审批,且未对分子公司预算完成情况实行实质性考核奖惩。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是公司各分、子公司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按时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二是公司部分分、子公司和事业部对2019年发生的大额退货情况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公司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对子公司委派董监高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审计部自2016年以来未做过年度审计计划和报告,2017年以来未对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开展过审计工作,2018、2019年未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审计部工作底稿缺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2017、2018、2019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工作底稿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在2019年末将部分在2015年至2018年办理内退手续人员的职工安置费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对照相关要求开展全面深入自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整改报告。

  (二)根据“重要性确定表”底稿,重要性水平基础项目选取为2019年营业收入,金额为1,707,720,006.03元。沈阳机床审定报表营业收入为1,002,138,346.66元,审计底稿未对重要性水平进行修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了解业务流程-标准流程-记录销售发货”底稿,沈阳机床销售由运输公司送货,运输公司客户签收单据反馈至成品管理部,成品物流部综合室发运室统计员、各单位营销部统计员将客户签收单据备查。“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的开票与发货确认收入表格中,未见客户签收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沈阳机床本期存在大额退货,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沈一车”底稿,退货流程应包含产品退换货联系单、退换货机床跟单、工作联系单、退换货接收单等资料。但“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中,退货流程只有对退换货接收单的检查,未见其他相关检查程序及书面材料,且退货专项底稿中未能体现全部检查内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审计人员将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存货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0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1号)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无形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2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中未见对相关结论性描述履行的审计程序过程的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原值2,264,317,183.41元,坏账准备余额2,075,176,484.14元。审计底稿中只列示各单位单项计提的明细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出具的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的说明,未见对该事项的审计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根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确认政策”底稿,你们“拟采取获得公司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确保相关产品满足销售合同中交货条件,完成货物转移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入库,确认风险报酬及控制权完全转移,符合准则中收入确认条件。”但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沈一车”底稿的真实性检查中,未见对客户验收情况的检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汪娟、王巍于2021年1月27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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