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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时间:2023-09-26 04:43 点击次数:67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电制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机电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电制造技术类专业技术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工艺)、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该办法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定。

  从事共性机电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前期技术研究和概念产品研究开发的专业人员。

  从事根据市场需要开发产品或体系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产品的适销对路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是其业绩的重要体现。

  从事将原辅材料等按设计要求形成产品活动中各个环节的技术和方法的专业人员。包括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焊接等基础工艺和现代制造技术。实物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其技术水平的重要体现。

  从事将单机产品按用户要求进行设备系统集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的专业人员。成套设备的系统性和工程项目用户对解决方案满足程度是其技术水平的重要体现。

  从事对企业围绕生产制造由人、物料、机器、能源和信息等环节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标准(规范)和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和质量控制、设备和设备维修、企业物流、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技术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申报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机电制造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机电制造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六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第七条 建立机电制造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八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获得机电制造领域国家级科技奖项一等奖、二等奖及省部级(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一等奖前5名的,经评委会通过,可直接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九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机电制造专业包括: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化工过程机械、电机与电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

  机电制造相近专业包括:金属材料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业工程等。

  1.从事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基础性共性机电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前期技术研究和概念产品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机电设计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科技开发研究、机电科技成果推广、机电科技成果产业化、机电产品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系统集成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设备成套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安装调试、机电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机电工程施工与管理、机电工程监理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机电行业生产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电机电器、工具器件、电线电缆、电工材料等机电行业生产制造工厂中从事机电产品制造工艺研究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改造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围绕企业生产制造由人、物料、机器、能源和信息等环节提供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标准(规范)和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和质量控制、设备和设备维修、企业物流、技术中介、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技术的专业人员。

  (五)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

  (六)重大专项、重点(大)工程和重点(大)项目是指:省级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文件认定的重大专项、重点(大)工程和重点(大)项目。

  (七)项目的难易程度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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