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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时间:2023-09-28 05:13 点击次数:169

  第一条为适应机电制造工程技术不断发展,加强机电制造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机电制造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机电制造工程技术职称评价制度的公正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 号)精神,结合机电制造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 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电制造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分为设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机电制造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机电制造行业发展服务。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 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 年。

  (三)原取得非机电制造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机电制造专业技术工作满1 年。

  (四)对突破机电制造行业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一位专家(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机电行业省级5A 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取得以下2 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每个协会和每名专家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10 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 位),或省(部)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 位)或二等奖(排名前2 位),科技奖项分类见《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科技奖项分类表》;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3 项以上(排名第1位),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3)制定国际标准1 项以上(排名前5 位),或主持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 项以上;

  (4)主持完成3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机电技术和产品的设计开发或机电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六)能够有效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培养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8 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 位),或获得3 项以上市(厅)级(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奖的省级5A 级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 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为主承担过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三)负责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工作(副主任以上)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以上);

  (四)为主承担过2 项以上企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工作(1000 万元以上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和经济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立项、验收鉴定为准);

  (五)获得技术发明专利2 项以上(排名第1 位)或其他专利5 项以上(排名第1 位),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六)制定国际标准1 项以上(排名前8 位),或为主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 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2 项以上;

  (七)为主承担200 万元以上行业技术改造、计量、标准、质检、科技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3 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八)为主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1 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新产品2 项以上。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 部(副主编以上);

  (二)在A 类期刊(SCI、EI、ISR)发表论文1 篇以上(排名前2 位);

  第十一条符合第六条(二)~(六)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 年所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一)机电制造专业包括: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化工过程机械、固体力学、电机与电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

  机电制造相近专业包括:金属材料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业工程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为主”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3 位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四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 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自2019 年10 月1 日起实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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