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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聚·直通车」事关美丽家园这两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01-06 06:45 点击次数:105

  习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无废城市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既事关把上海建设成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也关乎打造好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

  现将《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两部地方法规的草案及相关说明予以公布。如您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我们将在吸纳整合后统一上报市人大常委会。让我们积极建言献策,支持无废城市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本市根据国家有关战略部署,统筹谋划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强化制度体系支撑,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上海,提供法治保障。

  (一)确立工作原则,明晰管理职责。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谋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明确市、区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相关工作。(第三条、第五条)

  (二)明确基本管理要求,夯实建设基底。一是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明确相关部门编制行业规划应当包含无废城市建设内容;二是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编制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将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四是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状况评估。(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三)聚焦源头减量,丰富“少废无废”举措。在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以更高标准对源头减量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推行产品绿色设计;二是探索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三是推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四是加强产业园区和建筑业、农业减废力度;五是推广绿色采购、发展绿色消费、开展“光盘行动”、促进闲置物品循环使用和快递包装减量。(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四)完善分类回收体系,提升循环利用水平。一是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分类回收体系,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固体废物近零填埋等做出规定;二是围绕补短板、强弱项、提效能,从加大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力度、设置可循环包装物回收点、促进工业固体废物高值化利用、推进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利用、支持产业园区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服务平台,以及探索完善危险废物区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适用范围等方面,形成一系列具体举措。(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五)加大保障和监督力度,全面助推无废城市建设。一是强化宣传发动,广泛传播无废城市理念;二是深化机制创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是推动社会各方参与,开展无废细胞建设活动;四是推动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会展等大型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五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六是强化数字赋能,建立统一的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七是实行无废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三条)

  1.对生产、流通、消费领域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大源头减量力度的意见和建议;

  2.对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回收体系,推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完善末端处置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无废城市,是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最大程度减少固体废物处置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城市发展模式。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谋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无废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积极参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本领域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本市加强数字化赋能无废城市建设,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全领域、全要素数字化转型,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无废城市建设数字化水平。

  本市支持无废城市建设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鼓励开展绿色设计、再制造和固体废物智能化回收、精细化分拣、高值化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营造人人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应当将无废城市理念纳入各类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学生无废城市的意识,增强参与无废城市建设活动的自觉性。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和其他相关省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资源要素协同配置、产业结构协同优化、固体废物协同治理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研发。

  本市鼓励、支持开展绿色设计、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技术、标准认证体系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无废城市建设内容。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结合有关行业规划,编制本辖区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无废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一般每三年编制一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并加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无废城市建设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体系。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具有引领性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无废城市建设需求,按照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分解、确定各领域的建设工作目标。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机制,以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为主要依据,定期对无废城市建设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社会发布。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发挥其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中的激励约束作用。

  本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全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本市推行产品绿色设计。产品设计应当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减少材料的使用,优先选择方便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材料,提高产品的可重复使用性、可升级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本市探索对钢铁、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并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相衔接。具体方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固体废物等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本市推动对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对行业生产工艺进行全过程调查和诊断,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清洁化改造方案,并推动企业按照改造方案实施。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推广等措施,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本市加强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优化园区内产业空间布局,补齐和延伸产业链,整合、升级相关设施、资源、能源,建立物质和能源循环系统,实现资源能源最大化利用和固体废物最少量产生。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要求,结合园区产业基础、资源环境状况,编制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确定循环化改造目标、改造项目、推进步骤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等新型建造技术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等要求,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本市推行在施工过程中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采取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泥浆产生。

  本市推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探索建立种养加销一体、农林牧渔结合、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现代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本市引导、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药、节肥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产生。

  本市推广绿色采购。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和循环利用等因素,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绿色采购方案,明确绿色采购目标、标准、流程、绿色供应商筛选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

  本市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推动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需求,推动全面减少过度包装、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进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反对食品浪费、限制过度包装和禁止、限制塑料制品及其他一次性用品等规定。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通过宣传引导绿色消费理念、打造绿色品牌、丰富绿色消费场景、实施绿色消费激励措施、明示产品再生原料采用和回收利用途径信息等方式,带动全社会绿色消费。

  本市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对食品浪费意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和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务等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支持有条件的商场、超市、旅游专卖店等场所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倡导咖啡饮料、茶饮料、果蔬饮料等饮品经营者为自带杯具的消费者提供优惠。倡导旅馆经营者提供续充型洗洁用品。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率先实现数字化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优先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不得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本市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公物仓管理制度,通过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有关信息系统,对闲置、长期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统一调剂。

  鼓励居(村)民通过分享、交换、交易等方式,促进家庭闲置物品循环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为居(村)民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鼓励电子商务、寄递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装,推广电子商务快件原装直发,推进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纸箱、免胶纸箱、可循环配送箱等,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量。

  本市建立健全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优化固体废物回收场所、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回收服务全覆盖。

  本市探索推进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回收体系融合,构建统一的回收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经营。

  本市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本市综合考虑产品市场规模、环境危害和资源化价值等因素,探索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根据可回收物的具体种类和循环利用需要,实行可回收物的精细化分类,并逐步予以推广。

  绿化市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完善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实现可回收物应收尽收。

  本市引导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企业制定本行业、本企业包装物回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履行包装物回收责任。

  电子商务企业、寄递企业和外卖企业可以与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合作,设置可循环包装物回收点、回收设施。

  鼓励和支持传统销售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开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务。

  本市探索完善危险废物区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企业事业单位集聚区域,规划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应当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应当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固体废物应当尽可能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固体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纳入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的认证、标识管理,并建立健全推广应用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将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布局、规模和能级等内容,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本市支持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机、船舶机械、精密仪器等产品领域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市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动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粉煤灰、焚烧灰渣等工业固体废物高水平利用,推动废旧产品设备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机溶剂再生利用、有价金属清洁提取等固体废物高值化利用。

  本市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推动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建筑废弃混凝土全量收集,进入资源化再利用设施进行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应当符合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使用。

  鼓励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种方式,对农作物秸秆、蔬菜废弃物、绿林废弃物进行多元化利用;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本市拓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渠道;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林业、农业等领域的应用。

  支持产业园区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服务平台,发布园区各企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主要成分、可循环利用的途径,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供需撮合等服务。

  本市探索在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按照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的原则,配套建设可共享的污染治理设施或者集中工艺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

  本市支持固体废物焚烧炉渣和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不断降低填埋量。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传播无废城市理念。本市依托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开展无废城市集中宣传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无废城市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通过开设专题节目、栏目和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无废城市宣传。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设施设备和场所,建设无废城市宣传教育基地、实践体验基地,通过设立公众开放日、开发科普体验项目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加大资源统筹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

  本市建立健全碳普惠机制,开发针对性的碳减排项目和场景,拓展丰富碳减排量的消纳渠道,激励全民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本市按照广泛动员、自愿参与、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关、社区、园区、工厂、商场、饭店、景区、校园、医院、会展场馆、农贸市场等社会组成单元,开展无废细胞建设活动,培育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方面的典型,打造无废品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废细胞建设工作规程,明确申报、评估、认定、公布等程序和要求。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规程,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并健全激励机制。

  区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无废细胞的组织申报、评估、认定、公布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本市推动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等,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特点,率先制定无废细胞建设方案,并组织所属企业、推动上下游供应链企业落实无废细胞建设各项任务。

  鼓励大型会展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根据活动主题,将无废细胞建设要求纳入活动计划方案,并组织、引导活动各参与单位、个人予以落实。

  本市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宣传动员、示范引导等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和推广,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组织、引导会员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本市建立健全无废城市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在制定涉及无废城市建设的规划、政策、标准时,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利益相关主体、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无废城市建设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等数据的归集和整合,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无废城市建设的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市实行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生态环境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情况纳入创建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促进、反食品浪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关于《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成立四年多来,已累计形成百余项制度创新成果,协同推进百余个重点项目建设。为固化已有制度创新成果,完善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示范区在一体化发展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必要协同江苏省、浙江省,制定一部促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分总则、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和附则共九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理事会和执委会的职责。二是建立省际毗邻区域内相关行政事项的共同管理机制。三是明确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执委会可以就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四是开展协同立法,在示范区探索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创新司法协作机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一是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三级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二是规定执委会统筹使用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优先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三是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四是优化项目管理,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一是推进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三统一”制度。二是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三是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四是加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的支持力度。五是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激励机制。六是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

  一是推进产业协同,制定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相关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二是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是探索建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四是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保护和信息共享。五是建立统一的产业人才评价体系和高端人才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联合评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一是建设历史文化带,打造文化标识地。二是建立健全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机制。三是鼓励在示范区古镇内开展各类文化传承展示活动。四是加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数字化推广。(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一是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教师一体化高质量培养,开展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培养模式。二是实行异地就医免备案和直接结算,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三是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四是对职业资格、职称和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五是加强数据共享。(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

  为了推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建设示范区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市和青浦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

  本市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本市支持在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市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优先试点。本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对在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联合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共享、信息互通等事项,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协议。执委会可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及效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对示范区省际毗邻区域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共同管理。

  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需要,与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区域合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建设实际,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有关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在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市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江苏省或者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市和江苏省、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市可以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实施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本市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领域开放合作、协同共治的作用。

  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构建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区分类管理。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由本市有关部门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印发或者共同报批。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执委会联合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共同审批。

  青浦区编制的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示范区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

  执委会在示范区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

  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级分类用途管制。

  本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涉及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

  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和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青浦区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

  本市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省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执委会和相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的协调联动。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推进跨区域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和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交线路跨区域联通。

  本市应当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在示范区推进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探索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立区域统一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监控平台,推动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改革试点工作。

  本市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探索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的支持力度;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示范基地。

  本市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激励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

  本市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规范增殖放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科普宣传,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

  本市支持示范区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本市支持示范区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在全国率先建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相关产业项目准入标准,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

  本市支持示范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现代化改造提升,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集群。

  本市支持示范区聚焦重点产业和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鼓励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申报长三角科技攻关项目,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

  青浦区应当会同吴江区、嘉善县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扩大科技创新券对支持项目和服务机构的覆盖面。

  本市支持示范区内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示范区加大知识创新型总部培育和基地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支持高等院校在示范区设立研究机构,推进示范区科学技术创新。

  本市支持青浦区与吴江区、嘉善县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探索财政资金的跨区域统筹使用。

  本市支持示范区内银行依法开展跨区域联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在示范区提供同城化便利服务。

  本市支持示范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保护和信息共享。

  本市鼓励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争议解决机构等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侵权监测、风险预警、证据收集、评估定价、纠纷解决等服务。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产业人才评价体系和高端人才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联合评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加快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和服务创新。

  本市支持示范区根据镇水相依的水乡聚落特征和吴根越角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江南运河、太湖-黄浦江、嘉兴-吴淞江等历史文化带,塑造新江南水乡风貌,打造体现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标识地。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定期评估与更新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建设魅力古镇、创意名镇和宜居小镇。

  对示范区内江南水乡古镇实施整体性保护。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江南水乡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在古镇内开展下列传承展示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多媒体小型艺术馆、教学工作坊等;

  (二)举办昆曲艺术、嘉善田歌、江南丝竹、芦墟山歌等传统音乐、传统戏曲表演活动以及其他体现江南水乡风格的实验小剧场演出、多媒体新型剧种和大中型沉浸式表演活动;

  本市支持示范区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在江南水乡古镇居住、就业、创业,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传统文化生活业态。

  青浦区应当会同吴江区、嘉善县定期举办特色文体节庆活动,创设节日品牌,合作开展地方戏曲振兴、传统工艺传承、曲艺传承发展等文化工程,推动形成示范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跨区域联合办赛机制,举办马拉松、自行车、水上运动等跨区域品牌赛事,引导更多高水平、高级别的赛事品牌落户示范区。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推进开展与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等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利用,加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数字化推广,推进文旅营商服务集成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打造文商旅体融合、区域品牌鲜明、营商环境优良的文旅服务、消费和产业集聚区。

  本市支持在示范区探索实行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公共服务政策,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本市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对落户在青浦区的各类学校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统一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教学标准和学籍管理平台,开展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人才培养模式。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动教师一体化高质量培养,依托示范区教师发展学院等机构,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师联训、品牌联建机制,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线上共享平台,共建优质教育资源库。

  符合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条件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青浦区作为注册、执业或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青浦区就业的江苏省、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通过现工作单位向本市有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相应职称;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者确认;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江苏省、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在青浦区就业的,其在江苏省、浙江省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保障同城化,实行示范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和直接结算,推动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统一,推行医保电子凭证一码通。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机构协作,建立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机制,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促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联互通互认。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在示范区加强养老服务合作,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支持康养基地建设,为异地养老提供便利。

  本市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示范区布局设点或者委托管理经营,推动实现跨区域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

  本市支持示范区构建跨区域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支持示范区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同城化服务。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公共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

  示范区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执委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建立健全示范区统计制度与协作机制。执委会应当会同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编制、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态和趋势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数,并发挥指数的监测、评价和引导功能。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进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工程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协同团体标准采信机制。

  本市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快建设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

  经营主体在吴江区、嘉善县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在青浦区从事该行政许可准予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持本市行政机关与江苏省、浙江省相关行政机关加强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执法、联合监管、信息共享、执法协助、案件管辖移送等工作。

  对吴江区、嘉善县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违法线索和各类证据材料,青浦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认可、援用。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本市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江苏省、浙江省不一致的,本市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可以征询江苏省、浙江省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或者参照示范区内同类案件办理,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与江苏省、浙江省保持基本一致。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青浦区公安机关在跨区域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中,应当与吴江区、嘉善县公安机关建立联勤联动、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实行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

  悬挂非本市号牌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示范区省际毗邻区域临时通行的,青浦区公安机关准予通行。

  本市支持青浦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涉案企业合规、审判交流、执行联动、信息共享、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协作,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在示范区协作发展,保障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需求。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江苏省、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示范区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机制,统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同处理的区域标准,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

  本市区域内的示范区协调区(虹桥主城片区除青浦区以外的区域)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包括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

  水乡客厅包括青浦区金泽镇、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各一部分,北至沪渝高速,南抵丁陶公路—纽扣路,西至汾湖大道,东达金商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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