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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4-02-25 13:02 点击次数:87

  2010年11月3日,福建某精密仪器公司申请名称为“仪表机壳”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专利权期限自201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止。2017年4月,该精密仪器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知识产权局)投诉称,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产品,外观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全部的保护范围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查后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遂决定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某精密仪器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于2017年9月1日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人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判决驳回某精密仪器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形状、正面面板设计上基本相同,故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一审法院有关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差异,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法律不当,遂判决: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2.撤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自二审生效判决作出后长达5个多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未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0年1月16日,某精密仪器公司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向福建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审查过程 福建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未履行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使被侵权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理和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应当依法纠正。主要理由: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依法履行该生效判决。二是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事实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拖延履行判决长达5个多月,明显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已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被受理为由,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理由不成立。四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作出相应的符合法院判决的行政处理决定。

  监督意见 福建省检察院于2020年2月17日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福建省高级法院二审生效行政判决,并根据该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结果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裁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该局已于2020年3月13日向福建省检察院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一)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将会造成行政相对人诉讼维权目的落空。办案检察机关立足诉讼监督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促进了依法行政,为激励和保护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形成保护合力。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方面,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往往是被侵权企业进一步维权的前提。检察机关应当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不断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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